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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守则
责任编辑: 教务处 发布时间:2015-06-10 浏览: 23610次

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

1.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应提前20分钟到教务科领取试卷,并对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地点、份数等进行认真核对。于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是否符合要求;核实考生人数,督促考生按指定位置入座;检查和收缴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宣布考场规则。

3.监考人员检查考场认为符合考试要求后,应按顺序分发试卷、答卷纸,并检查核实分发情况,收回多余试卷、答卷纸。

4.监考人员不得向考生解释考试相关内容。如有试卷字迹不清可给予答复,并当众宣布。如发现试题有错误,要及时与教务科取得联系,得到答复后应立即向全体考生说明。

5.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谈笑、接听手机、阅读书报、抄题、做题或将试卷传出考场。监考过程中,监考老师应一前一后,站立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

6.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与本考场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7.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有关规定,如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可先提出口头警告,及时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应停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上报教务科。

8.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向学生报时,考试时间终止,应令学生立即停笔,逐个收齐学生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对于过时不交卷的学生,监考人员有权收其试卷该课程以“旷考”论处。

9.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并在试卷袋上认真做好记录,要当场点清试卷、答题卡份数,试卷及答题卡份数应与实考人数一致,并按照学号由小到大的顺序排好无误后装袋,及时交教务科。

10.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严肃认真。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1.监考人员不准迟到、早退。凡因病、因事不能监考者,必须提前向教务科请假,经同意后,由其所在科室在考前另行安排他人并上报教务科。

12.考试期间,学校成立考试工作巡视组,负责检查全校考场及监考人员落实情况,及时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督促监考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对考场秩序混乱的考场有权宣布该门课程考试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巡视人员

1.巡视人员由校领导及教务科负责人组成。

2.检查内容:

(1)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2)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3)检查各考场的考风考纪。

(4)考场座位安排是否合理。

(5)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考场秩序是否井然。

3.巡视人员职责

(1)巡考期间,巡考人员须佩带统一的巡考证,对考场进行巡视。

(2)巡考人员应尽职尽责巡满该考场时间段的所有考场,并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3)敢于管理,发现违反考场纪律的情况,应坚决制止,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特发事件,并及时向教务科反馈信息。

(4)特殊情况下,巡考人员可在通知监考人员的前提下,自行在《考场记录单》上作相应记录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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