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医药卫生学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修订)
校办字〔202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 关涉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的教辅各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校办实体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开内容真实准确。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如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学校发布公开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后再予以公开。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校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挂靠人事处)。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负责人组成。因工作需要,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工作由继任者接任。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信息公开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二)审议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其它重大问题;
(三)指导各单位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四)监督检查各单位执行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建设和维护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七)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能是:
(一)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
(二)检查、督促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章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和部署下,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办公室开展的检查和监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学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开,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学校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审查。各单位、部门在制作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就应当明确该信息的公开范围和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及时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基本信息
办学规模、校级领导班子简介及分工、学校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办学基本情况;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二)招生考试信息
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校办企业资产、负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信息;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投诉方式。
(四)人事师资信息
校级领导干部社会兼职情况;校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校内中层干部任免、人员招聘信息;教职工争议解决办法。
(五)教学质量信息
教师数量及结构;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教学质量报告。
(六)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学籍管理办法;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
(七)学风建设信息
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八)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中外合作办学情况;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九)其他
巡视组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根据自身学习、工作等特殊需要,还需要获取学校信息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提供相关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六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结果的;
(六)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第十七条 二级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本学校职工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各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校内广播;
(四)公告栏、电子屏幕;
(五)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
(六)便于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学校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办公地点以及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相关单位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校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授权信息拥有单位进行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党委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学校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信息公开办公室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信息的用途,并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被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并根据下列情况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处理并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则当场予以答复;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八)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其他答复。
上述情况中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学校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江苏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内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学校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权威性。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每年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实施细则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监察室举报,也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条目、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如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以上级机关规范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