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名称是:芜湖医药卫生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芜湖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服务。
第四条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芜湖市民政局;
本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芜湖市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安徽芜湖县滨湖大道1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 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做好党员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芜湖医药卫生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芜湖医药卫生学校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优先推荐本单位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安徽泰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长和监事长;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推荐校长和法定代表人;
(五)有权监控和检查学校内控体系,出具内控审计报告;
(六)非营利性学校。
第十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600万元RMB(本单位设立时的出资额);出资者:安徽泰康教育投资有限公司;金额:600万元RMB。
第十五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医药卫生类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普通中专),与所设置专业相对应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成人学历教育等继续教育。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最高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三)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罢免、增补理事;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内控管理制度;
(九)确定高管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5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者推荐。
第二十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代理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理事长行使一票否决权的除外。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长行使一票否决权的除外: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或委托专人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对理事会议题享有一票否决权;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活动计划,执行财务预算;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并落实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提请解聘本单位副职;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传播;
(八)理事会赋予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九)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组织班子领导成员和教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长由举办者推荐担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刘会林。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撒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芜湖市教育局审查同意,自芜湖市教育局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芜湖市民政局备案。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举办者决定终止的。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芜湖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芜湖市民政局、芜湖市教育局和有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请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芜湖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自芜湖市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